关于2008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1 浏览次数:441各科室: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2008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4月上旬开始,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此次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正式在编人员,包括:
1、在以往教师资格认定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2、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附属医院暂未取得教师职务但已承担教学任务且具有卫生系列职称人员,可以按教师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目前仍处于见习期的教师参加下一年度的资格认定。
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方可上岗和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各院、部、附属医院应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二、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