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文件
江 苏省 口 腔 医 院
南医大口(2019)号
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系(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我院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印发《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 25 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 18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 9 号)、《南京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南医大校〔2019〕12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我院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及南京医科大学相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计划来源、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第三条 纵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教育学、艺术学及军事学单列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家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市厅级项目: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厅级单位及各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校院级项目:学校/医院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其他自愿按照纵向科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医院、科研办公室、项目(课题/任务,下同)负责人的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 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医院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职责,统筹院内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各学系/科室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科研办公室是医院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代表医院全—4—
面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立项结题及过程管理工作;并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信息化、档案、学术道德及科研诚信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系/科室/实验室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部门,应配合科研办公室做好各项科研管理工作。负责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科研工作,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其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按要求提交各类报告,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需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医院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以项目合作(外协)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外拨经费。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科研办公室负责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动员、指南解读及培训,组织专家对限额申报项目进行院内遴选,做好全院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我院与其它单位共同申报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有合同书及单位之间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院作为合作单位(非第一承担单位)参加的课题,应在协议书中明确应拨入我院科研经费的比例、时间和成果的归属。需要医院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与医院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研办公室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医院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办负责统一发布申报通知及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获批后签订科技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责任、经费划拨、知识产权等归属问题。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医院名义签订合同,违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按质向科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不实、申报质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医院一律不予上报或推荐。
第四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科学严谨的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科研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科研办公室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项目合同的审核。
(一)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则须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应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科研成果归属和分享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经科研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生效。合作协议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我院不提取管理费。
(二)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部分科研任务(如分析、测试、设计、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的,如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应签订测试化验加工(外协)合同,经科研办公室审核批准生效后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该类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一般应作为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目支出。
第十七条 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医院在实验室资源、研究生配备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规定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科研办公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需随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科研办公室。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外出学习或进修等)离开该项目研究 6 个月及以上者,须书面委托项目代理人,由科研办公室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审批。 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医院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无合适人选则按中止该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进修、 离职等手续,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研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医院发生纠纷,并造成医院损失或损害医院信誉的,医院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五章 结题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办理经费决算结账手续。纵向项目的验收,按照有关的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校级科研项目的验收,按照《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横向项目的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执行。 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科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未能正常结题的项目(延期、总结、中止、撤销等),科研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发科研津贴及绩效奖励、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及时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退回结余经费。被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应退回全部项目经费。中止及撤销的项目应退回所有科研津贴及绩效奖励,且不得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导师遴选、成果报奖等工作的科研业绩,已使用此类项目获得的职称、资格、奖励等应根据相关办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事后及时向科研办公室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经审核后存档。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材料、立项批文、合同书、研究资料(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等)、原始实验记录和/或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或中期总结报告、外协(外包)合同、采购合同、结题验收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以及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项目科研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对于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等后续事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成果、奖励等管理,按医院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院以往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办公室 2019年08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