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实施的基本程序
1. 凡在我院拟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首先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联系。
2.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需审核(A、临床试验申请书;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C、临床试验委托书和委托单位的资质;D、研究者手册)确认后,统一组织安排到相关科室,与专业负责人共同商定研究项目负责人,方能承担研究任务。
3. 由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商定临床试验方案,拟定病人知情同意书。
4. 主要研究者、申办者、统计学家和参研者共同讨论,修改并确定研究方案及附件,研究者和申办者拟订合同,机构办公室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5. 按伦理委员会的要求,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经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机构和申办者签订合同。
6. 研究者接受研究任务后,由专业组负责人召开专业骨干会议,并落实任务,重点研究本试验完成任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处理办法,制定临床试验SOP,并报机构办公室审核,由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执行。
7.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申办者将试验研究的第一部分费用汇入我院财务账户。由财务部确认款项到账后,由机构办公室、研究者和申办者公布召开临床试验启动会。
8.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研究者应立即报告主要研究者和机构办公室,在24小时内报告申办单位(监查员和/或申办者代表)及组长单位负责人(PI),并立即报告伦理委员会、省和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9. 试验过程中,研究者积极配合监查员的检查工作。
10. 试验过程中,机构质量控制组负责不定期地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检查。
11. 试验结束后,作为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时,主要研究者协同数据统计单位进行数据统计处理,撰写总结报告;作为多中心的参与单位时,主要研究者填写多中心临床试验分中心小结表。
12. 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和参研者共同讨论,对总结报告修改定稿。定稿后,报告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归档保存,并交申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