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中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要求
Ⅰ类学分包括: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
Ⅱ类学分包括: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学分要求:
1、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2、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Ⅰ类、Ⅱ类学分)。
3、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4、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10学分。
5、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Ⅰ类或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期刊(ISNN、CN)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
◇非核心期刊(6—3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
◇省、部级课题(8—4学分);
◇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10、 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 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
11、 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12、 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工作不满6个月者,每月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