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江苏省口腔医院医药/器材代表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加强对医药、器材代表在我院的活动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医疗机构加强医药代表活动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医药/器材代表登记管理制度(试行)》进行修订。通知如下:
一、医药、器材等代表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医药、器材代表,是指药品、耗材、器械、后勤、信息物资等生产经销企业正式聘用并授权委托在我院审核注册的业务代表,包括以生产经销企业名义到本院进行药品、医疗器材、后勤、信息物资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医药、器材代表注册登记、开展业务活动要求
医药、器材代表必须在我院注册登记,中途更换代表的,应及时变更注册。
(一)注册程序如下:医药、器材代表持所在药品、器材、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我院药学部、采购中心、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医药、器材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经药学部、采购中心、信息中心审批、建档,报医务部备案。
(二)医药、器材代表注册后,每次来院进行相关业务活动须到门诊办公室填写我院《医药、器材代表业务活动申请登记表》并领取专用工作牌。经门诊办公室登记、临床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凭专用工作牌进行学术活动,不得超范围宣讲。医药、器材代表可进行的业务活动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
申请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在药品、器材、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与我院有书面合作业务或者协作协议;
2、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所列项目;
3、属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的范围。
(三)医药、器材代表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
1、确有需要来院当面沟通;
2、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3、提供学术资料;
4、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
5、商讨经医院批准的合作项目或课题;
6、我院药学部、采购中心、信息中心、医务部同意的其他形式。
(四)经审批后的业务活动,必须做到“三定一记录”,即医药、器材代表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审定过的内容进行业务活动,所在科室做好记录。业务活动结束后返还工作牌,并将有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医药、器材代表业务活动申请登记表》交回门诊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医药、器材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的活动
(一)未在医院进行注册、登记的医药、器材代表不得在我院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二)医药、器材代表不得从事与登记审定不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医院门诊、病区诊疗场所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不得涉及药品、器材销售;不得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器材处方数量;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器材;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器材不良反应;不得私下与医务人员接触,促销相关药品、器材;不得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赞助。
(三)不得进行商业贿赂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督导检查
院纪委、监察室、行风办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保卫部负责定期巡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活动的医药、器材代表坚决劝离,不听劝阻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医药、器材代表不规范行为的处罚
(一)如发现医药、器材代表开展前述第三条所列之活动,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该药品、器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在我院的供货。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停止业务往来或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等。
(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10月25日